在合同开始日,A公司认为其每日为客户提供的保洁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但由于A公司向客户转让的是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服务,因此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开始的前两年,即合同变更之前,A公司每年确认收入20万元。在合同变更日(2020年12月31日),由于新增的4年保洁服务的价格不能反映该项服务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在剩余合同期间需提供的服务与已提供的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A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中未履约的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该新合同的合同期限为5年,对价为76万元(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对价16万元+新增的4年服务相应的对价60万元),新合同中A公司每年确认的收入=76/5=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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