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首赞
(0/1000)
评论
心灵美的紫菜:打卡打卡周日
2024-09-29
评论
首赞
心灵美的紫菜:打卡打卡周五
2024-09-27
评论
首赞
推荐帖子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加入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