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可按照规定向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款,可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因此,2021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60万元应追补至2021年扣除,即2021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100-60=4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2021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2023年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25%-15=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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