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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甲公司应该确认收入=450 000/(1-5%)=473 684.21(元),包括为已兑换礼品卡金额450 000元加上按比例计算得出的未行使权利金额23 684.21(473 684.21×5%)元。或,由于未行使权力的金额为50 000元(1 000 000×0.05),则会被行使权利部分的金额为950 000元。因此2×23年应该确认收入=1 000 000×450 000/950 000=473 68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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