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A国所得抵免限额=8 000×20%=1 600(元),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 600-400=1 200(元);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60 000×(1-20%)×30%-2 000=12 4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8 000元,超过了抵免限额12 400元,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的B国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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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军:坚持打卡!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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