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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1.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
1.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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