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采用代销和包销的,期限均不得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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