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协定规定了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这些标准依次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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