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具体规定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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