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选项E);(2)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选项B);(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4)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6)向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贿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选项C);(7)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选项AD:属于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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