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解"在A国享受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这句话的含义。

在这个问题中,甲企业在A国享受了10%的税率优惠,这部分税率优惠的金额应视为在我国已经支付的税款。所以我们需要找到这部分税率优惠的金额,并将其抵扣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

首先,甲企业在A国的税前利润是100万元/(1-10%)=111.11万元。
然后,我们需要找到税率优惠的金额,也就是111.11万元*(原始税率-实际税率)=111.11万元*(25%-20%)=5.56万元。
接着,我们来计算在我国的应纳税额。这部分应当是总收入减去从A国分回的税后利润,然后再乘以税率,即(200万元-100万元)*25%=25万元。
最后,我们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和A国享受的税率优惠金额相加,即25万元+5.56万元=30.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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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乔:加油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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