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22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0万元,已收1 000万元,其余1260万元至2022年年末尚未收回;该批商品成本为17 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22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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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沙沙13292972739:1000万元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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