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有可抵扣差异,不确认递资。
①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计税基础=年末账面价值(即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当年的折旧摊销)*200%,可抵扣差异=计税基础-年末账面价值,算出差异后不能×税率再算递资,因为这个事(新技术的初始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确认时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所得税影响。
②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应交所得税=所得额*税率=(税前会计利润-当年无形资产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100%)*税率,其中,当年无形资产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研究支出+开发期间不符合资本化支出+当年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
(另一种算法175%)每年税前扣除210万是每年折旧金额120元的1.75倍,则计税基础=210*5年=1050(资产的计税基础=税前允许扣除的数字)递延所得税只是对提前交税或者延迟交税做的一个会计记录,纳税的总额还是不变的。自行研发的技术是税法允许企业税前多扣,是国家鼓励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税前多扣后期是不需要企业还的,so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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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鱼丶:你是哪里来的大神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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