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1
3
等3人点赞
(0/1000)
评论
美少女壮士????:总结到位
2025-05-27
评论
首赞
推荐帖子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加入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