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条件消失后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l0%)×l0%-已纳税额。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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