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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琴-走进税务师考试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满足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超过债资比计算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向乙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准予税前扣除的限额=700×2×5.5%=77(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但是只能在税前扣除77万元。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甲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期间为2×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9-12月份的利息需要费用化,向商业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准予税前直接扣除的金额=500×5.5%×4/12=9.17(万元);所以甲企业2×23年准予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财务费用=77+9.17=86.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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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进步一点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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