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有个业务是租赁的危险品车辆带驾驶员,租来后我们自己的业务因为下游工厂消防问题不过关,暂时没有业务,我们老板又是外地人,就找出租方帮忙介绍活,想的把驾驶员和车辆的费用能解决下,出租方就带着我们公司一起给一家国企拉运天然气,但是国企只认车,车辆是出租方的,出来的运单也是出租方的名称,所以国企结算也是按照运单结算,我们的运费也都被结算到出租方了,我们要求国企出代收代付协议,对方也是不同意,所以 出租方为了把运费转给我们,决定跟我们签运输合同,然后把钱转给我们,我们给他们开运费发票,我公司之前是贸易的,没有开过运费发票,我想问下,我们这个合同签订后,开发票的时候路线还是国企的路线可以吗
顺心的小海豚
于2024-12-18 10:26 发布 9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12-18 10:27
在有充分业务证据(如运输任务单、交接单等)支撑的情况下,发票上的路线可以是国企的路线。不过要注意防范税务和合同风险,合同要明确约定相关细节,同时保存好所有运输业务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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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
2023-05-08 15:24:47

同学你好
这个要有发票的
2021-05-26 11:00: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综上规定可知,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税务机关代开运输服务发票时,也应遵循上述规定,否则属于不合规票据。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费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填写车牌号、起运地和发运地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
2020-11-07 13:36:58

外贸出口企业在CIF条款下收到0税率的海运费发票,会计分录可以这样做:
借记:运输费用
贷记:应付账款(或其他相关贷方账户)
这样的分录反映了企业因为海运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并且表明了这笔费用尚未支付。
2024-11-07 14:58:28

咱们是收票方,是不?那咱就没有成本票。
2024-03-14 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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