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想咨询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我们是房产企业,去年11月份交房,但是没有开具购房发票给业主,城镇土地使用税我是按照实际交房的情况相应的变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基数,但是税务这边讲,我没有开票,不能按照实际交付的情况变更计税基数,让我补税,这样讲是否有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能否发我?
铄铄
于2024-09-24 09:52 发布 162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9-24 09:55
他们说的不完全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交付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企业对已交付部分的土地不再拥有实际占用的权利,应相应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分析
交房意味着房产企业对该部分土地的实际占用状态发生改变,即使未开具购房发票,也不应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基数的变更。税务部门以未开票为由不允许变更计税基数缺乏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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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说的不完全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交付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企业对已交付部分的土地不再拥有实际占用的权利,应相应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分析
交房意味着房产企业对该部分土地的实际占用状态发生改变,即使未开具购房发票,也不应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基数的变更。税务部门以未开票为由不允许变更计税基数缺乏充分依据
2024-09-24 09:55:11

C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域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农村不在开征区域范围内,A选项不正确。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选项不正确。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D选项不正确。
2024-05-10 17:49:43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2022-10-17 12:59:40

C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域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农村不在开征区域范围内,A选项不正确。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选项不正确。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D选项不正确。
2024-05-25 22:53:45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频率不是固定每年一次,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一些地区,可能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比如一年分两次或四次缴纳;在另一些地区,可能规定每年缴纳一次。
对于您 7 月份登录新版电子税务局跳出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0 多万的情况,不建议直接提交申报。
您需要先确认以下几点:
1.核实土地的使用情况是否有变化,比如面积增加或用途改变。
2.检查之前的申报和缴纳记录,确保没有重复计算或遗漏的情况。
3.了解当地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规定,包括缴纳期限、计算方法等。
例如,在某些地区,如果土地面积在年度内没有发生变化,且之前已经足额缴纳了全年的税款,那么 7 月份出现的这笔应缴税款可能是错误的。但如果当地规定是分期缴纳,且此时正好到了下一期的缴纳时间,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024-07-09 16: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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