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截止5月份预缴增值税合计500万元,在6月份的时候进销项相减后产生的未交增值税金额是20万元、同时6月份预收房款200万元/1.09*%=55045.87元,请问:在申报6月份的税费的时候预缴增值税55045.87元和未交增值税20万元是否可以同步进行【我的理解是:6月份产生了20万元未交增值税用截止5月份预缴的500万元的增值税抵减】、预收房款产生的预缴增值税55045.87元继续缴纳,也就是说该预缴的预缴该抵减的抵减互不影响】,老师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天道酬勤
于2024-07-10 08:17 发布 120次浏览
- 送心意
廖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2024-07-10 08:22
您好,您的理解正确的,
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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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销项100
贷 进项60
未交增值税40
2020-04-01 12:35:21

交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本地申报时抵缴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抵减本地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2025-06-09 16:09:18

你好,缴纳应该贷银行存款才对啊
2020-03-25 22:02:36

这个要通过预交增值税的
2021-04-12 16:39:40

您好!操作是可以这样。但是预交的时候,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020-12-14 16: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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