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税评估查帐,抽查到我公司。地税认为我们有几笔支出费用是劳务所得,让我们承但对方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因凭证后附的是汽车维修、汽油费等费用发票。报销人非公司员工(老板家亲戚),单张报销金额在1万左右,共计6.5万元。如果按地税所说我们应该补交6.5万元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公司将损失1.3万多元。请问以什么方式说明这些费用是非劳务所得呢?急啊! 先谢谢各位大侠了!
甜蜜的高山
于2014-09-15 16:56 发布 9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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