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公益性组织收到特定用途的捐赠款怎么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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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5-08 20:37 发布 913次浏览
- 送心意
QQ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5-08 20:38
你好!当公益性组织收到特定用途的捐赠款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分录:
**接受捐赠时的分录处理**:
-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的货币资金科目)
-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若捐赠款有特定的使用限制)
-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若捐赠款没有特定的使用限制)
**捐赠款的限制解除时的分录处理**:
-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如果限定条件在当期得到满足并解除限制时)
**期末的分录处理**:
-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 贷:限定性净资产(将限定性捐赠收入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捐赠收入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在进行上述分录处理时,公益性组织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确保捐赠款项的使用符合捐赠者的意愿以及组织的财务透明度。此外,对于特定用途的捐赠款,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捐款按照既定目的和要求使用,并在财务报告中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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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公益性组织收到特定用途的捐赠款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分录:
**接受捐赠时的分录处理**:
-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的货币资金科目)
-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若捐赠款有特定的使用限制)
-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若捐赠款没有特定的使用限制)
**捐赠款的限制解除时的分录处理**:
-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如果限定条件在当期得到满足并解除限制时)
**期末的分录处理**:
-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 贷:限定性净资产(将限定性捐赠收入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捐赠收入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在进行上述分录处理时,公益性组织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确保捐赠款项的使用符合捐赠者的意愿以及组织的财务透明度。此外,对于特定用途的捐赠款,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捐款按照既定目的和要求使用,并在财务报告中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披露。
2024-05-08 20:38:38
您好,借:固定资产,贷;捐赠收入。
2022-04-21 22:36:23
您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县级以下的需要资格认定,参见以下文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2017-04-24 10:08:43
借,业务活动成本,贷银行存款
2024-08-02 09:58:33
同学,你好
支付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024-08-02 09: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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