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有没有小规模合理避税的总结表格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你好,我们7月月中和银行签了十天的远期锁汇,保 问
同学你好, 分录这样写: (1)签订远期签订远期锁汇合同并支付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锁汇保证金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2)到期处理,保证金退回: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其他应收款——锁汇保证金 1500 (3)美远户结汇: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具体金额)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人民币-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汇况损益 (4)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0.02 贷:财务费用 0.02 答
你好想请问一下建筑的做账分录 问
同学,你好 建筑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收入核算 1.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等等 本年利润(可借可贷) 成本的核算 1.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发生的材料费用 借:管理费用/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现金(或应付工资等) 4.发生的机械费用 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的租赁) 贷:银行存款(或累计折旧等) 5.发生的其他直接费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6.月末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倒挤)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 7.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施工企业合同完工并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 借:工程结算(按账面累计余额) 贷:工程施工 答
各位老师!请问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查找到本月增值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补充养老、医疗、人员服务费、福利费等可以放到 问
您好,这个是研发部发生的吗? 答

不同实验室,同一种煤,不同操作人员,煤样分析偏差国家标准是什么
答: 误差(%)=标准偏差/平均值×100%。其中,标准偏差反映了化验结果与参考值的离散程度,而平均值则是煤样重复化验结果的平均数。这一公式有助于量化误差,并为实验室提供改进的方向。
国家足球二级运动员需要什么标准
答: 您好,咱们这里是会计和实操方面的问题,您的这个需要问其他相关的部门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国家规定哪些组织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标准
答: 您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县级以下的需要资格认定,参见以下文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