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公司收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票,费用是微信支付给该公司的,但是合同是北京有限公司跟我们签的,合同第五条费用那里有写委托收款方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合同合法吗,因为开票方和合同方不一致,还是我们一定要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才可以?
江江
于2024-04-23 13:05 发布 581次浏览
- 送心意
朝朝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4-04-23 13:11
亲,需要确定谁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那么就需要由谁来开票。其他单位不得代开。
如果合同签订方(北京有限)是提供服务的一方,那发票由北京公司开具,合同约定委托研究院收款,需要签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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