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有个集团客户。开票的时候开的总公司抬头,但是对方付款用了分公司抬头付款。这样可以吗?对方说只要他们开具一个证明,两家是同一家,这样可以做账了,税务局可以接受的吗?

张玲玲
于2024-04-17 16:02 发布 787次浏览
-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出具一个委托付款证明,这样就完美。
2024-04-17 16:04:56
你好,这样是不可以的
需要单据,发票信息一致的
2017-08-07 11:15:02
您好,可以的,这个没有问题的
2026-01-09 16:29:35
对,正常做账就可以了,把这个证明付后面就行。
2024-04-16 10:44:55
不可以,和谁签合同给谁开票
2020-09-03 15:15:1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