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工程跟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授权分公司来进行施工并且收款开具发票等,甲方同意,但是要求和分公司再签订一份施工合同,这个合同是以总公司跟甲方签订的为准,还是以分公司跟甲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呢,因为当时还不完善,所以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的名字不完全一致,总公司签的合同上面工程名称是:xxx工程, 分公司合同上面签订工程名称是:xxx建设项目工程,我们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按照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上面的工程名称来要求对方进行备注,但是甲方要求用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上面的工程名称来备注,这种到底是以什么为准啊,会有大的影响吗
王小可爱
于2024-04-02 17:45 发布 941次浏览
- 送心意
bamboo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4-04-02 17:51
您好
按照分公司的合同为准
因为是分公司施工 收款 开具发票
应该分公司的合同内容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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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照分公司的合同为准
因为是分公司施工 收款 开具发票
应该分公司的合同内容是准确的
2024-04-02 17:51:00
你好,需要是具体的名称,地址信息,而不是简写
2021-12-07 09:07:00
您好,这个的话,就是三方,做一些协议,就可以的,是合规的
2023-11-02 09:30:46
行,没有关系的,让对方出一个变更函就行。
2022-04-15 11:46:52
你好,按照合同来和合同一致。
2023-09-26 0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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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可爱 追问
2024-04-02 17:57
bamboo老师 解答
2024-04-02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