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3-20 11:10

对于企业在与XX乡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所涉及的未收款项104800元,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款项的性质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这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等。此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考虑到企业与政府之间已经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且政府应清偿的金额已确定,这104800元未收款项可以视为企业的坏账损失。然而,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需要注意,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简化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流程,不再要求报送相关资产损失资料,但企业仍需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将这104800元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但务必确保相关资料齐全、真实,并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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