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建筑公司在2016年开出一张发票(当时交的是营业税),但由于某种原因当时甲方把该发票丢失,并未当年告知我司,又在我司申请再开一张同样金额的发票;我公司在2018年核算该项目的累计开票,发现开票金额比结算金额多了,才知道当时甲方丢失发票并未告知我司;现甲方要求我司把这张2016年丢失的发票登报挂失;请问2018年才把这张发票登报挂失,这样做对我司有什么税务风险呢;或者老师有什么更好的处理建议呢?
斯文陶陶
于2018-04-02 22:27 发布 674次浏览
- 送心意
张蓉老师
职称: 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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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正常的走挂失流程,缴纳罚款后在税局开具丢失发票已完税证明,对公司来说并没有什么税务风险;对方凭完税证明入账就可。
2018-04-03 08:12:02

因个人保管不善,将100多万的一张发票丢失了,不知如何处理.
2017-06-30 12:26:58

同学。你这里的丢失凭证是否是税局的遗失证明?
2019-06-25 22:20:17

您好,是的 ,可以的
2019-04-17 20:18:55

你好,需要去税局做丢失发票备案
2019-11-21 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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