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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7622
于2018-03-31 10:29 发布 1475次浏览
茉莉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8-03-31 10:57
学员你好,首次追索他 已经清偿全部的本金和利息和相关费用,所以他再追索时已清偿的金额就是他前面所付出的三项金额之和。
姗姗7622 追问
2018-03-31 11:07
如果这个提示b开票给d d转让给a那么在a没有收到款的情况下,a行使第一次追索权的时候,向b追索金额5万,利息300,费用100,那当追索成功b支付50400元,那就相当于a得到了50400元。如果a得到了50400元,然后突然想起去找d行使追索权,也就是第二次追索权的时候,那他不等于是得到了两次这样的款吗?而且他第二次得到的还是更多。
茉莉老师 解答
2018-03-31 11:16
学员你的理解错误了,A已经找到出票人B行使了追索权,票据已经给到了出票人B,A拿什么去找D呢?不可能再追索前手的。
2018-03-31 11:17
那再次追索的意义是什么呢?是第一次没有追索成功的情况下再次追索吗?
2018-03-31 11:19
对的,如果A找D,D付了钱给A,这叫首次追索,时间是6个月。D再找B,就是第二次追索,时间是3个月
2018-03-31 11:20
好的,明白了,谢谢老师
2018-03-31 11:22
好的,不客气,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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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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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7622 追问
2018-03-3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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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7622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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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7622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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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老师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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