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师,企业购入的厂房无租凭经营范围可以出租 问
您好, 可以出租租的 答
老师您好,请问存货报废损失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 问
您好,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答
金税四期底下,对于财务管理,不管是私对私或者公对 问
你好;1.提高风险意识和税务合规意识。比如提高风险意识和税务合规意识。 第一,发票虚开; 第二,个人流水太大,公私不分; 第三,账外资金回流; 第四,库存账实不符,货币资金账实不符; 第五,支出无票、取得不合规票据; 第六,账外收款,隐匿收入等这些情况要注意;2. 尽快排查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开展税务风险检测。 进行自查,是否存在两套账、有没有收入隐瞒、有没有虚开发票、有没有成本虚提、有没有税款少报。 对于遗留问题和风险,拿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3.打造财税风险管控系统,做好企业税务合规要具备税务风险意识和基本的税务知识,要知道如何建立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打造自己的税务风险防范能力和税筹能力,做好企业业务规划和设计,充分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理的进行节税。 答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外商投资基本情况 问
你好 填写外资投资企业的名 答
老师法人将房屋免费租给公司使用,需要交房产税吗 问
你好,这种情况,法人代表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答
民营医院的税收政策以及税率
答: 民营医院的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发展阶段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收政策规定: 1.增值税:根据经营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率一般为6%。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率一般为7%、3%和2%。 3.企业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率一般为25%。 4.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根据相关规定征收。
想咨询一下整形医院的税收政策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按照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1)流转税。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2)财产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因此按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条件限制的,(1)免税的时间有限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政策期限为3年,而不是无限期;(2)免税政策条件有限制,即收入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3)免税范围有限制,企业所得税即不在免税之列;(4)免税是针对机构本身,而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5)医院销售其他药品或制剂的按混合销售规定缴纳营业税;(6)民营医院必须按照医疗卫生会计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民营医院税收优惠政策
答: 1.增值税:财税36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其他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