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名为:XXXX,收到2013年开具的建筑发票,开具的发票内容上的工程项目名称是: 土建零星工程,备注的信息并不是项目的名称,请问开具的金额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吗?

Cinderella
于2024-01-12 11:41 发布 636次浏览
- 送心意
艺丹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1-12 11:43
同学你好,需要备注的名称与实际项目名称一致才能扣除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需要备注的名称与实际项目名称一致才能扣除
2024-01-12 11:43:02
按规定应备注项目名称和地址。为避免影响后期土增清算,建议让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2017-08-02 12:31:08
您好
根据国税2016公告23号,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F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应该根据合同上项目名称填写备注栏
2019-09-25 10:04:18
你好,备注栏次需要写的
2019-12-09 15:19:37
你好,按照合同来和合同一致。
2023-09-26 0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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