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附加扣除项目简述怎么说呢
传统的冬日
于2023-12-19 20:04 发布 159次浏览
- 送心意
易 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3-12-19 20:22
同学您好,七项附加扣除项目简述如下: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本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支出金额,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其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套住房贷款额度和利率计算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以上是对七项附加扣除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