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拍卖公司,比方一件物品成交价1000元,佣金100元,合计1100元。佣金我们开经济代理服务-拍卖佣金100(税率为6%),成交价我开了货物-工艺品-拍卖货物1000(税率为0),上次有答疑老师说这1000元也应该开经济代理服务-拍卖货物,如果是这样我该怎么办
Jane敏
于2018-02-10 19:57 发布 1197次浏览
- 送心意
老王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2-16 12:42
您好,受托拍卖的属于其他性质的动产的,如委托方不拥有著作权的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文的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拍卖公司拍卖其他性质的动产的,税法上是将其视同为受托代销商品,按受托代销商品进行增值税处理的。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让人(拍卖公司)为委托人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买受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国税发[1999]40号文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受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在开票上,拍卖公司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受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4%缴纳增值税,只有对委托方收入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