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3-11-12 03:22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能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收到的利息,不并入企业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收到的利息要给对方按金融服务-利息收入开具发票,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但专票无法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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