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甲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的单油售价为6000元,B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当两项有品全部交付后,甲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合增值税。A,B的实际成本分别为4200元和18000元。假定A和B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2023年5月1日,甲交付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50元。2020年6月1日,甲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存入银行。甲将交易价格25000元分摊至A、B两项履约义务:分摊至A的合同价款=[6000÷(6000+24000)]×25000=5 000,分摊至B的合同价款= [24000÷(6000+24000)]×25000=20000,甲将A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需要等到后续交付B时,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甲应当将因交付A而有权收取的对价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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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09-27 16:37 发布 752次浏览
- 送心意
Xia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3-09-27 16:51
同学你好,是有什么问题呢?
交付A产品
借:合同资产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200
贷:库存商品4200
交付B产品
借:应收账款28250
贷:合同资产5000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
贷:库存商品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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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是有什么问题呢?
交付A产品
借:合同资产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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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B产品
借:应收账款28250
贷:合同资产5000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
贷:库存商品18000
2023-09-27 16:51:45

借 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016-04-27 10:54:44

你好,同学
这个填写付款
借原材料121975
其他应收款2168.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856.75
贷银行存款140000
2023-11-20 09:31:51

你好
1,借;应收账款 30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00*13%
2,借; 银行存款 30510 ,贷;应收账款 30510
2020-06-29 08:32:39

你好,学员,因为收到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借方的
2023-10-01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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