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性质的中药采购销售公司,都需要交啥税费,和有啥优惠政策
拾月贰拾叁
于2018-01-20 11:03 发布 1551次浏览
- 送心意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18-01-21 10:35
定西市国家税务局
中药材行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药材行业税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和发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定西市范围内从事中药材加工、购销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中药材经营纳税人经营情况的信息收集工作,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分级分类管理的参考依据。
应当收集的主要信息包括:经营的品种、收购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仓储能力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GMP认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取得情况。
第四条 对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药材经营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信息收集情况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制作调查报告。重点审核其是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是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涉税资料,从事加工业务的纳税人重点查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加工能力是否属实,从事购销业务的纳税人重点查验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仓储能力是否属实。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药材经营纳税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的身份证信息,通过公安机关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或者约谈、调查等方式核实其真实性。
第五条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药材加工纳税人应当将生产和生活用电分别核算,定期索取合法、有效的电费票据。
第六条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药材经营纳税人应当出示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件或者规范的租赁合同原件,提供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必要时向出租人核实。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定期索取合法、有效的租赁票据。
第七条 中药材行业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县区局应积极探索实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纳税人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合理配置征管资源,提高征管质效。
县区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调整纳税人的级别,将综合税负率作为确定、调整纳税人级别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中药材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向农业生产单位、个体工商户收购中药材应当通过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中药材应逐步引导其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中药材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现金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中药材,要提供原始现金来源凭证等原始票据,对于不能说明资金来源,无法证明收购业务真实性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中药材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收购货款,应当按月将每笔支出明细打印装订成册,留存备查,以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九条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相应级别纳税人的发票月供应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未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县区局要按照中药材经营纳税人的生产规模、收购数量、销售合同金额等情况综合考虑,核定发票月供数量和限额。对季节性收购的中药材经营纳税人,应根据季节特点合理调整其发票的月供量。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对核定的月供票量和限额进行调整。
收购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第十条 未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县区局纳税人收购发票月供量超过50份的,由县区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县区局每月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机关内外网站以及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公示纳税人级别确定、调整情况。
未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县区局每月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机关内外网站以及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公示核定的发票月供应数量和开票限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对象为新领购和调整用量的纳税人。公示内容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月供应量和开票限额。
第十一条 实行每月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在市局“中药材行业税收管理专栏”集中报备收购发票领用情况的制度。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县区局报备纳税人级别确定、调整情况。
未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县区局报备收购发票月供量高于50份(不含)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月供应量和开票限额。
第十二条 收购类发票应当按货物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汇总开具。出售人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
收购发票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如实开具,销售货物品名必须详细具体,对于销售货物品名较多、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开具的,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四条 对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低,纳税人又不申请调高最高开票限额,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对一笔销售额分解开具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四章 税源监控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
(一)中药材购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的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中药材,应当按日逐笔登记《中药材日收购清单》(附件1),由收款人签字画押,收购清单内容要真实、齐全,与收购发票相互印证,并作为核算的原始单据之一,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每日收购中药材所支付的购货款应按日逐笔进行登记,作为资金核算的依据之一,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对每月销售、加工领用的中药材应及时进行汇总,作为销售核算的依据之一,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要及时、准确反映货物购进和销售的资金流向,并与保管账记录相一致,应当将基本户银行存款对账单按月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五)纳税人的货物仓储记录要及时、准确,资料齐全,其记录必须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仓储管理单位出入库记录相一致。
(六)中药材购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的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发票应附以下单证作为原始凭证:
1.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出)库单、付(收)款凭证、运费单据(运费由中药材经营纳税人负担时提供)等;
2. 使用现金收购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应当附农业生产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农业生产者个人书面证明或者村委会及乡镇以上政府部门的书面证明。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农业生产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地址、出售中药材品种、数量。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新认定中药材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跟踪管理,从认定的次月起,连续不少于三个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购销情况和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监控分析,并撰写监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货运业务时,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当逐笔签订货运书面合同,货运合同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货物的名称,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货车的类型或车号,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与货运信息部签订合同的,还应载明车主的姓名、联系方式。并将合同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
中药材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者运费发票复印件(运费由对方承担的)和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的)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从事中药材委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应当逐笔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将合同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
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时,应当开具发票,作为委托方账务核算的原始凭证,加工费结算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从事中药材委托加工业务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对合同号、发出及收回货物名称、数量、收回日期等项目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中药材经营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对税务登记证、已领用发票、发票专用章等进行缴销,经主管税务分局检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后,由征管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注销登记(稽查部门)”模块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在市局内网主页建立“中药材行业税收管理专栏”,设置政策发布、备案管理、经验交流、问题反馈等若干子栏目,增强管理透明度,提升管理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定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定西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砖瓦制造淀粉加工中药材加工行业纳税评估预警指标评估方法和征管措施的通知》(定国税发〔2006〕87号)和《定西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中药材行业税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定国税函〔2014〕22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这是我们这的中药材税收管理办法,你要看你们那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