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2018年A公司与B公司准备合作开发某项目,因为规划等手续办理拖了很久,开发公司未及时成立,但是工程已经提前干了1000万,1000万发票是开在A公司名下,19年C开发公司成立(股东为AB公司法人),现在将开个A公司抬头的1000万纳入C公司开发成本,现在又决定不销售了,开发转自建自用固定资产,我想问下那些发票抬头开给A公司的1000万能否计入C公司固定资产,能否正常折旧税前扣除?还是可以记入固定资产,但是折旧要调增,我问了两个税务局税政科,两个领导一个说行,一个说不行。两个讲法!我的理解是正常计入固定资产,但是相应折旧需要调增。

一个没有感情的工作机器
于2023-09-04 10:26 发布 302次浏览
- 送心意
向阳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3-09-04 10:28
您好,同学,请稍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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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同学,请稍等下
2023-09-04 10:28:51
收到的发票抬头是法人姓名的,不能 税前扣除
2023-09-15 16:32:02
可以报销,但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2024-12-24 10:01:26
不可以的,抵扣不了的。
2022-10-28 12:07:07
你好,这个没法抵扣的,你得让对方给你开一个原始凭证分割单,然后用发票复印件。
2022-08-01 15: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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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老师 解答
2023-09-0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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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11:01
向阳老师 解答
2023-09-04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