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3-07-12 13:05

你好;  有减免增值税和附加税的优惠政策的;  还可能残疾人提供的劳务也是免税 的  

周玉香 追问

2023-07-12 13:40

你这个能具体一点吗?具体怎么优惠

meizi老师 解答

2023-07-12 13:42

1、残疾人个人兴办个体户就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四)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2.《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沪财发〔2020〕17号)
  (七)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八)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优惠内容】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
  【享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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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小规模之前税率是3%的,现在是1%。
2021-06-30 10:49:19
你可以看看这个表。
2019-10-14 11:49:49
**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费扣减、享受条件以及办理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下面将具体介绍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1. **享受主体** - **定义与范围**: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向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在毕业年度,即毕业所在自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优惠内容** - **税费扣减**: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限额标准上浮**: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3. **享受条件** - **实际税额限制**:纳税人实际应缴税费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税费为限;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 **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情况**: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 **办理方式** - **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代为申领;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 - **申请程序**: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符合条件后注明相应税收政策字样[^3^]。 -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享受本项税收优惠。 5. **政策依据** - **文件依据**: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及其他相关公告和部门政务指引。 综上所述,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青年创业的支持和鼓励,也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减免,降低了创业门槛,增强了创业动力。
2024-07-11 20:54:57
您好 稍等一下 我查一下哈
2024-07-11 19:22:26
您好,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吉林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其中,关于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解读如下: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吉林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度扣减。 【享受方式】 1.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024-06-13 1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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