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方亮老师

职称税务师,会计师

2017-12-16 10:33

你好!
首先,你公司有没有让对方公司开发票过来。如果有,就补齐合同,至于什么时候支付货款倒问题不大,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如果没有发票的话,那就只能先暂估,具体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方亮老师 解答

2017-12-16 10:38

1、即使是朋友也应该签订合同,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付款时间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
2、如果取得发票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没有取得发票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仰望星空 追问

2017-12-16 10:52

收到的只是过户发票
买卖发票没收到

方亮老师 解答

2017-12-16 10:56

您的意思是收到的是过户费的发票吗?

方亮老师 解答

2017-12-16 10:57

@青*抱:建议你补一张发票,要不的话固定资产不好入账,而且发票开过来还可以每个月折旧,从而减少我们公司的利润,进而少交税

仰望星空 追问

2017-12-16 11:02

是的,收到的车管所过户的发票

方亮老师 解答

2017-12-16 11:07

过户费的发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车辆的发票也是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仰望星空 追问

2017-12-16 11:22

老师这笔业务能跨年度作吗?

方亮老师 解答

2017-12-16 11:29

不能跨年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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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你公司有没有让对方公司开发票过来。如果有,就补齐合同,至于什么时候支付货款倒问题不大,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如果没有发票的话,那就只能先暂估,具体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2017-12-16 10:33:18
你好! 支付500/1.17*1.13-200)比较合理
2019-12-20 17:26:03
您好,这个的话机动车是属于甲方的这个的,乙丙合法有效
2023-11-10 16:17:52
你好,你这题材没发出来,但按你这解析里面相关描述,是由于合同 发生变化而导致的7.07元,如果这合同是之前几年的履约的,那么你的理解 是正确的
2020-08-04 15:25:20
情形1:2×20年7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客户出售600件产品,每件产品合同价格100元,这些产品在6个月内移交。2×20年10月31日甲公司将300件产品移交之后,双方对该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要求甲公司在2×20年12月31日移交剩余的300件产品后,额外于2×21年1月31日向客户再交付150件产品,额外交付的这150件产品按照每件90元的价格计价,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并且可以与原产品区别开来。甲公司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解析】“额外交付150件产品”的合同修订,事实上构成了一项关于未来产品的单独的合同,且该合同并不影响对现有合同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对原合同中的600件产品,每件确认100元的销售收入;对新合同中的150件产品,每件确认90元的收入。甲公司2×20年移交前600件,应确认的收入60 000元。 情形2:资料同上。额外交付的这150件产品按照每件80元的价格计价,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当时的单独售价每件90元),但是可以与原产品区别开来。甲公司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解析】对于合同变更新增的150件产品,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尚未转让给客户的产品(包括原合同中尚未交付的300 件产品以及新增的150件产品)与已转让的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但是新的售价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新合同中,剩余产品为450(300+150)件,其对价为42 000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客户已承诺对价30 000 元(100×300)与合同变更部分的对价12 000元(80×150)之和,新合同中的45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的收入为93.33元(42 000/450)。2×20年10月31日移交的300件产品单价为100元, 2×20年12月31日移交的300件产品单价则按照93.33元计算。 情形3:2×19年1月15日,甲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 000万元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厂房,预计合同总成本为3 5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截至2×19年末,甲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2 100万元,甲公司在2×19年已确认收入3 000万元。2×20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厂房图纸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1 000万元和538.46万元。【解析】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交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该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6 000万元(5 000+1 000),甲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2%[2 100/(3 500+538.46)]。
2020-07-31 13: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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