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取得一张车辆交强险发票,在发票备注栏有: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金额合计,由于滞纳金是0,所以在备注栏没有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我要问的问题是:文件中要求要有“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而实际业务没有滞纳金金额,那么发票备注栏可以没有滞纳金金额这几个字的字样吗?
玩的新鲜
于2017-11-30 16:08 发布 3328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11-30 16:10
您好!可以的。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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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没问题的。
2017-11-30 16:10:16

同学你好
这个还是适用
2021-10-21 16:14:59

对于购货方而言,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属于外来原始凭证
2015-10-15 13:42:32

你好,是的,附在缴交增值税做原始凭证
2019-03-31 11:23:06

您好,同学,是进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果您要勾选认证,需要进电子税务局平台。验证发票真伪不需要登陆
2018-12-18 1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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