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自行生产的空调销售给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送到乙公司,途中损毁。甲公司收到平安保险公司8万元赔偿金,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甲公司又自行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维修已损坏的空调,修好后送给乙公司。请问此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属于重复抵扣?
学堂用户ap3cpt
于2023-03-17 22:46 发布 1016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03-17 22:46
您好,这个是不属于的,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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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是不属于的,不属于
2023-03-17 22:46:12

你好,这个肯定是不能填写零申报的。
2021-12-13 14:27:13

你好
销项税额=33.9万/1.13*13%%2B2.6万
进项税额=3.9万%2B540%2B1.3万%2B315%2B80万*13%%2B1.04万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计算结果是负数,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021-04-28 08:37:28

你好
销项税额=33.9万/1.13*13%%2B2.6万
进项税额=3.9万%2B540%2B1.3万%2B315%2B80万*13%%2B%2B1.04万
当月份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因为是负数,不需要纳税
2021-04-28 09:10:20

你好,这个就不确认进项发票了
2019-07-16 1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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