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合计2000元;已由扣缴义务人预缴完成。2019年12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稿酬50000元;2019年大病医疗医保范围内自负费用50000元;没有减免税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20202月扣缴义务人(任职单位)向李某提供了已办理的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4000元。已预扣预缴税款27480元等情况。李某向支付劳务报酬和稿酬的单位取得
孝顺的麦片
于2023-03-15 14:39 发布 552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23-03-15 14:54
根据李某2019年的收入情况,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5000元-4500元-2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41000元,应纳税额为41000×20%-2400=6720元,扣缴义务人已预扣预缴税款27480元,李某无需再缴纳税款。
拓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应减去五项支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继续教育等的费用,扣除费用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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