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中标合同都是总公司签的,然后当地成立分公司,现在总公司税务局这边说我们开发票和合同主体不一致。分公司都是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税务局的这种说法是对的吗

优雅的柚子
于2023-03-13 10:44 发布 40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03-13 10:45
同学你好
这个是对的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这个是对的
2023-03-13 10:45:14
从您刚才描述的情况来看,总公司和分公司各自备案纳税是没问题的,电子税务局的要求是需要每个分公司报送报表,报表中要包含本季度的费用成本明细。那么如果您的分公司仍然只有一套账的话,建议在保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情况下,将分公司的费用成本分解分摊出来,这样可以达到财务报表的统一和合规性。拓展知识:按照重新分析准则(IFRS),企业在报表披露时要按照单独核算原则,即独立核算每一个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父公司在单独核算基础上考虑关联方影响而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2023-03-22 19:27:23
同学你好
汇总的需要合并的哦
2022-04-15 12:32:40
你好1; 一起总部一起来报; 总部可以用分公司亏损来弥补的
2022-09-30 12:39:05
同学你好
这个没事的哦
2022-04-15 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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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雅的柚子 追问
2023-03-13 10:55
朴老师 解答
2023-03-13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