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要用自然人身份去办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平时无经营业务,收入来源加外一个公司的分红(占15%),问题1:必须要挂工资和社保吗?2:若收到了分红给合伙企业了,是企业交个人经营所以税,还是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去交?
微信用户
于2023-03-06 11:54 发布 256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3-03-06 11:58
第一个实际没有工资社保的不用的
第二个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题讨论

第一个实际没有工资社保的不用的
第二个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03-06 11:58:07

你好,同学是的,可以的。
2021-04-26 11:22:11

你好,这个合伙人跟这个有限合伙企业这是两回事,不是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抛售股票的话就不应该入公司的账。
2024-10-15 12:06:49

你好 一般就是增值税 附加税 印花税 个税 这种企业分红给个人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哈
2024-04-12 14:40:09

不矛盾啊,原来死了的合伙人是退了,他的继承人新得到了合伙人的资格
2021-04-25 17:00:12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微信用户 追问
2023-03-06 12:20
郭老师 解答
2023-03-06 12:21
郭老师 解答
2023-03-06 12:21
微信用户 追问
2023-03-06 12:34
郭老师 解答
2023-03-06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