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发生日常经营借款,向银行支付3年(借款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支出300万元。其中,对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企业于2018年6月底取得银行开具计息单若干份,价税金额合计250万;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企业于2018年12月底取得银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5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 财务费用 1 000 000 应付利息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日常经营借款利息支出100万元;那没取得100万发票业能税前扣除?题目不是才取得50万
悦耳的黑猫
于2023-02-27 23:21 发布 6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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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哥哥老师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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