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陈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10-23 10:28

你好!https://wenku.baidu.com/view/e241ad5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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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10:28:16
您好!可以参照一下网上的格式,按照你们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数据。
2017-06-20 21:49:12
您好,财务报表附注包括以下内容。按要求编写即可。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主要包括: (1)编制会计合并报表所采纳的原则; (2)外币折算时所采用的方法; (3)收入的确认原则; (4)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 (6)存货的计价方法; (7)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8)长期债权投资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 (9)坏帐损失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10)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 (11)无形资产的计价及摊销方法。 (12)应付债券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 3、或有事项的说明;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6、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 会计报表中重大项目主要有: (1)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及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 (2)存货、投资核算的方法; (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4)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的方法; (5)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 (6)收入的分类及金额; (7)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7、其他重大会计事项的说明: (1)企业合并、分立; (2)重要资产的转让或出售情况; (3)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4)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 (5)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事
2017-10-22 13:58:35
同学,你好 可以参考 https://www.acc5.com/news-xinwen/detail_191202.html
2023-12-09 10:45:43
您好,财务报表附注,按以下规定编写即可。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七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九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四十二条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2019-01-29 0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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