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集团公司资金紧张,能从银行贷,也都贷了。但是资金还是不够用,集团负责人就想出,让员工募集资金,给员工利息一年期年利息10%,2年年利息12%,按月付息,签了协议,协议说明个人所得税自己缴纳。问题:1、募集资金这个事情,是否允许? 2、个税缴纳,如果个人不交,企业有没有税务风险? 3、付息时没有发票的,这个财务费用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4、有没有更好处理方法

水手
于2017-09-28 23:26 发布 1274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7-09-28 23:34
您好,1、是不允许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个税要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不交,企业有风险,企业就要出这个税金。
3、没有发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4、更好的办法,就是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者向银行借款。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不能 只能填写个人部分的金额
2022-03-15 18:20:35
你好,特殊工种的是可以的,商业性的不可以扣除
2020-02-11 09:43:48
你好,你看下你当地有免个税的政策吧,如果有的话可以
2023-03-24 16:05:06
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2-01-06 22:39:56
同学,你好
公司代扣代缴的大病医疗,不可以的
2023-12-05 15: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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