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是甲公司成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福利企业,在同一个场所经营。请问:在计算甲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是否也应将乙公司这个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应按税额统计在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乙公司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的所有税费由甲公司负责缴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问题:在计算甲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是否应将乙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并计算在内
暴躁的机器猫
于2015-11-06 07:52 发布 811次浏览
- 送心意
张伟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分开核算
2015-11-06 09:13:06

你好,指的是抵减应纳税额。
2021-07-29 15:14:02

你好,这个收入金额是不含 增值税的收入金额
2019-08-06 11:47:56

你好,同学。
你看一下,你如果不应该交税,就不存在减征的啊,你减征一定是要有交的税才存在的
2020-07-14 13:08:18

这里不需要的,这里是实际缴纳的。
2022-02-17 11: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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