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09-19 10:27

王老师, 听说还有个免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的,这个文件出自哪里?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9-18 23:17

您好,所得税不免。小微企业所得税率是10%。所得税率是一样的。税收优惠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9-19 10:51

您好,就是我上面的回复里,最下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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