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5-11-04 20:29

会免征相关营业税或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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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免征相关营业税或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015-11-04 20:29:56
不能叠加享受,只能选择一个政策享受优惠。祝你学习愉快
2015-10-13 18:50:15
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所得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目前地方有10万以内免的政策,不是全国的
2019-09-17 03:55:12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2021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2021-07-19 09:28:18
一、销售1%征收率优惠的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是一般纳税人。 在(公告2020年第5号)中是这样表述的:“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大家注意,个体工商户中,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在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才可以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 二、这一政策施行时间和截止时间与2020年8号文件均不同。 可以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应税销售收入。1-2月份是不能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的。并且如果6月份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恢复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 而对比公告2020年8号文,8号文的表述是:“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从年初1月1号就还是执行,具体的结束时间还未定,直到总局发布文件说这个优惠何时截止再截止。 这是个体工商户1%征收率开具发票优惠政策在施行时间上大家需要注意的。 三、享受1%征收率优惠下,小规模纳税人既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2020年第5号中的表述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的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虽然是有优惠,但是并不是免税,因此当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对应这部分减按1%征收率计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2B征收率)。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不含税销售额如何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1%) 六、3月份之后发生2月份之前的销售退回仍然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2020-05-30 23: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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