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母公司)收购B商资公司名下的(屠宰厂)均为某县国有 问
您好,A母公司按收益法评估价1517.39万元向财政局指定账户分期付款收购屠宰厂100%产权,该交易属国有单位间内部重组,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原屠宰厂注销,同时A公司新设子公司承接其业务;母公司挂账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15173900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与长期应付款合计15173900元;子公司建立期初数据时依据基础法评估净值695.12万元中的资产明细和负债情况入账,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按评估值登记资产方,应付账款等负债按承担金额登记负债方,差额确认为实收资本,假设资产总计6951200元,负债800000元,则实收资本为6151200元,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51200应收账款400000存货300000固定资产4800000无形资产1200000贷应付账款600000应交税费200000实收资本6151200,借贷相等,子公司以此为基础设立初始账套。 答
题目和答案,是相对冲的,看不明白,该如何理解判断呢? 问
同学,你好 答案也发一下,你是哪个选项不理解? 答
外面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票开具时间可以晚 问
出口货物的进项票开具时间可以晚于出口日期。 答
请问老师,如果之前水果批发行业做账是代账做的,水 问
不就是上一个月末的是吗? 本月月末的余额减本月购入加领出去的,就等于期初。 答
你好老师,请问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库存现金日 问
必须填写凭证种类和号数,这是合规要求,能保证账证可追溯;实操课空着是简化演示,实际需先编记账凭证,再按凭证信息(如 “记字第 X 号”“银收第 X 号”)登记,不能直接按回单填。 答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商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甲公司于2022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觉乙公司由于投资工程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情况严峻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供应担保,否那么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回绝。9月15日,邓某发觉乙公司境况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患病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或者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关于邓某提出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邓某有权解除合同。 最后,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公司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同时也是合同履行地,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甲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问: (1)8月28日,中国甲公司可否暂停交货? (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暂定交货? (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 (4)如果地方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
答: 1,不可以 2,可以,属于不安抗辩权行驶 3,可以,这属于履约过程中遭受重大不确定性,可以要求终止解除合同 4,不应当 5,可以拒绝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万元,5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6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要求又被断然拒绝。6月15日,邓某发现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问:1、5月28日,甲公司可否暂停交货?2.如果地方法院查明6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答: 你好 1,不可以暂停交货 2, 不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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